武汉大学原副校长副书记受贿分别被判12年10年
发布时间: 2011-05-13 浏览次数: 359

2011217,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武汉大学原常务副校长(正厅级)陈昭方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对陈昭方违法所得人民币134.9万元、美元1.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对武汉大学党委原常务副书记(正厅级)龙小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对龙小乐违法所得的61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9年,陈昭方利用其担任武汉大学副校长、常务副校长的职务便利,为武汉弘博集团与武汉大学联合修建弘博学生公寓、参与筹建武汉大学东湖分校等提供帮助,收受该集团董事长巴能军贿赂的人民币115万元、美元1万元;为中天集团在武汉大学承接工程提供帮助,收受该集团武汉分公司经理陈恩成贿赂的人民币5万元和美元6000元;帮助涂某某朋友之女录取为武汉大学研究生,收受涂某某贿赂的人民币3万元。

此案开庭时,公诉方提出巴能军按照陈昭方要求买了一辆价值30余万元人民币的别克商务车,这辆车挂在弘博集团名下,供陈家人使用。20093月,陈昭方听到学校后勤有人被抓便向巴能军退回此车。公诉方认为,这涉嫌受贿。

对于这一指控,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陈昭方在主观上有将该车占为己有的故意,指控陈昭方在案发前借用别克车的行为是受贿罪的证据不足。

20008月至200311月,龙小乐在担任武汉大学副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弘博集团与武汉大学联合修建弘博学生公寓及施工过程中谋取利益,收受弘博集团董事长巴能军贿赂的人民币41万元,其中最多的一次受贿达10万元;为中天集团在武汉大学承接工程提供帮助,收受项目经理陈恩成贿赂的人民币2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昭方、龙小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巨额贿赂,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