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应院委【2014】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在学校二级单位(含二级学院、二级部门)的管理中贯彻落实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制度,健全和完善议事决策机制,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我校二级单位班子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民主化,提高依法管理能力和整体工作效能,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在贯彻落实《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二级学院贯彻“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沪应院委〔2010〕30号)的基础上,结合试行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属二级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的有关问题,都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二级单位“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会议形式决策。会议形式主要为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 凡涉及二级单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事项,涉及党政管理、教学、科研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事项决策的范畴,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定,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以及工作任务的贯彻和落实;
2、办学定位、办学思想、办学规模、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专业设置的制定和调整、办学资源配置的决定和调整;
3、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党政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状况和廉政勤政状况;
5、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订和废除;
6、重要专项经费的确定和调整;
7、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的制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下属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调整、招聘、录用、流动、辞退等人事管理的重要事项;
8、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内部分配、津贴发放、福利待遇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标准的制订及实施;
9、干部、教职工的考评、奖惩,先进集体和个人的申报、评选;
10、计划外办班或经营的方案制订、合作项目的协议审议、中外合作交流项目的确定、有关人员外出考察活动等;
11、重大突发事件、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法律纠纷及有关稳定工作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处理;
12、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凡涉及二级单位党政管理、业务骨干人员和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均属重要干部任免范畴,主要包括:
1、学科带头人、专业负责人、下属部门或下属企业等负责人的选拔、任免;
2、各类委员会、工作小组等机构负责人和成员的提名;
3、学校后备干部等候选人的培养、推荐;
4、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干部和人事任免。
第六条 凡对二级单位的改革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作用的各类建设项目和大型活动的安排,均属重要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1、新专业的申报、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的申报等;
2、未列入预算的急需建设项目和设备的购置;
3、重要实验设备的购置、调配以及房屋修缮项目和大宗物资的资金款项支出;
4、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的安排。
第七条 超过个人批准权限的经费支出均属大额资金使用,主要包括:
1、单笔经费支出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
2、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教职工的各项津贴、福利、奖酬金的发放;
3、合作办学、计划外办班和科技服务的创收与分配,二级单位科研管理等经费的使用与分配;
4、二级单位自定的内控制度所规定的超过个人批准权限的其他大额资金使用。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重要事项需要讨论决定的,经党政主要负责人提议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内容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下,有关党建、干部、学生、精神文明等方面工作的议题由党总支(委)书记主持,有关人事、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工作的议题由院长主持。会议组成人员: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会主席、党总支(委)纪检委员。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列席人员。
第十条 参加会议人员必须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才能召开会议;讨论干部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成员到会才能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应由专人作好详细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应包含讨论议题、参会人员发表意见情况、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会议纪要要在二级单位内公开,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要长期保存。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十二条 根据“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范围,二级单位分管领导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提出列入会议议题的建议,并将有关议题的书面材料递交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 在会议召开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就会议议题进行商议,确定会议的议题,并对一些重大的问题,在原则上达成一致的意见。会议原则上不讨论临时议题。
第十四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将议题及有关材料提前2天送达各位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在会前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以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十五条 提交议题的班子成员要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对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要有明确、具体或可供选择的建议方案。
第十六条 议题提出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与师生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其它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应由各类委员会、工作小组等机构审议的重大事项,要提交相应的委员会、工作小组审议,认真听取和吸纳委员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在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要从学校的大局出发,对要作出决定的事项充分发表意见,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议题涉及工作的主管领导不能出席会议时,一般情况下该议题应缓议。
第十八条 会议决定重大问题时可视情况采取口头、举手、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涉及决定推荐、任免干部和教职工利益的事项时应实行票决制。
第十九条 为保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下列情况不作决定:一是属于通报情况类型的议题,二是没有列入议程的议题,三是未经论证或论据不充分的议题。
第二十条 集中讨论中出现不同意见时,主要领导要善于集中大家的意见,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会议在讨论涉及参会者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参会者本人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 出席、列席会议人员,要严肃纪律,注意会议内容的保密。
第六章 落实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在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后,应明确对决定内容的分工,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和落实。
第二十四条 经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及时检查会议决定落实的情况,对不认真执行决定的情况要进行批评纠正,直至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对二级单位贯彻“三重一大”制度情况开展检查。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二级学院贯彻“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沪应院委〔2010〕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