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5-03-16 浏览次数: 329

沪应院财【201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校属各部门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出差人员要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出差任务,并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节约差旅费开支。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资金、专项资金和纵向资金。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费、市内交通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交通意外保险、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

第四条 出差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 出差人员需填写出差审批表(参见附表1),填写审批表时,必须明确写明所有出差人员姓名、具体出差地点、时间和出差事由、交通工具、住宿天数和资金项目编码。

(二) 出差审批

 1、党政机关部门的出差审批,原则上实行上一级领导审批制度

1)部门一般人员使用经费,在允许开支范围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2)部门负责人使用经费,在允许开支范围内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3)校级领导副职出差,由校级领导正职审批。校级领导正职出差,由同级校领导审批。

2、各二级学院的出差审批,原则上实行项目负责人审批制度。

1)二级学院一般人员使用经费,在允许开支范围内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2)项目负责人本人使用经费,在允许开支范围内由项目负责人所在的二级学院的负责人审批。

3)项目负责人为二级学院负责人,本人使用科研经费时,由二级学院分管科研的副院长审批;本人使用教学经费时,由二级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批;本人使用行政经费时,由二级学院的总支书记审批。

第五条  出差人员可以在出差前携带内容完整、审批手续和签名完备的出差审批表到财务处预借部分差旅费。预借金额由财务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并本着合理的原则核定。出差借款(包括出国)应在回沪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核销。

第六条  出差人员在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表、城市间交通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原则上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七条  一次出差仅能填一次报销单,不允许分次报销同一次出差。

第八条  实际发生住宿费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对方提供伙食、住宿的,或支付的会议注册费实际包含伙食、住宿的,报销时需附上对方提供的相关证明(如会议通知、会议注册费发票等),准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和会议注册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用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说明: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指校级领导干部、正教授。

其余人员指除司局级以外人员。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二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三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四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六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七条  住宿费报销按《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见附表2)参照执行。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可参照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二十条  住宿费发票上需写明住宿起始日期。住宿费在限额标准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相关标准参照《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见附表2)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并按此标准报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因公外出一般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应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其中伙食补助费按住宿天数计算。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51起执行。原2008331发的《关于调整我校差旅费报销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出差审批表》

      2、《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1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出差审批表

出差人员填写

出差人员(共  人)

姓名

工号

职称/职务

工作部门

 

 

 

 

 

 

 

 

 

 

 

 

 

 

 

 

出差地点:

 

交通工具:

 

出发起始日期:

 

住宿天数:

 

出差事由:

 

资金项目编码:

 

填表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填写

是否同意出差:               

 

 

 签名:                                              

部门或二级学院负责人

是否同意出差:               

 

 

签名:                                               

主管校领导

是否同意出差:               

 

 

签名:                                                

注意事项:1、报销出差费时将出差审批表附报销单后。

2 如出差人员较多,可另行用纸提供全部出差人员姓名与职称情况。

3、出差费用报销办法与开支标准,请按《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