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监察法草案①:监察委首要职责是监督
2018年3月7日 09:08
“我们做的大量工作,是日常‘拉拉袖子’、提个醒的工作,是监督的工作,是防止人由犯小错误变成犯大错误。”3月5日上午,监察部部长杨晓渡在“部长通道”就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
监察法草案规定,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可以看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对所用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首先是监督全覆盖而不是办案全覆盖,监察委不是一个单纯的办案机构。党章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察法草案规定,监察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无论是纪委,还是监察委,首要的职责都是监督。纪委的监督和监察委的监督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上是高度一致的,目的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认为监察委的主要职能是调查,是针对第四种形态,是没有全面理解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的内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四种形态”的原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将来也适用于监察法的实施。要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上下更大功夫,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通过谈话函询使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成为常态;要综合运用第二、第三种形态,防止一般违纪违法发展成严重违纪违法,防止严重违纪违法发展成犯罪行为。要把纪委监督与监察委监督贯通起来,在实现党纪管住“好党员”到“阶下囚”空白地带的同时,管住“好公职人员”到“阶下囚”间的广阔领域,防止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小错误发展成大祸患,防止好人变坏人,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始终用于为人民服好务。
当然,反腐败没有休止符!各级纪委、监察委首要的职责是监督,绝不是说惩治腐败要松口气、歇歇脚。只有高压态势始终不减,纪律法律才会永久带电。必须果断稳妥运用好第四种形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不断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记者徐怀顺)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聚焦监察法草案②监察委员会是政治机关
2018年3月8日 09:34
宪法修正案草案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监察委员会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其性质和地位不同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八大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实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转化,填补了“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党内监督空间。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则是以法律为尺子,填补国家监督的空白。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设置监察机关,是从我国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出发加强对公权力监督的重大改革创新。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纪委监察委合署办公,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监察委员会不设党组、不决定人事事项,本质上就是党的工作机构。监察委员会作为政治机关,政治属性是第一属性、根本属性,必须始终把讲政治放在第一位。
监察法草案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过去,行政监察的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检察院主要侦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不管职务违法行为。改革后,将监察机关从政府系统中分离出来,专司国家监察职责。监察委员会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党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可以说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但又决不是司法机关。这实际上是新的拓展、新的开创,监督对象和内容增多了,实现了“一加一大于二、等于三”。
还应注意,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既要加强日常监督、查清职务违法犯罪事实,进行相应处置,还要开展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记者闫鸣)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聚焦监察法草案③补上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
2018年3月9日 08:46
在一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增强党自我净化能力,保证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决定了我们党既要完善自我监督,又要加强对国家机关的监督。
在过去,由于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范围过窄,还有相当一部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处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不到的空白地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这就意味着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必然要求党内监督全覆盖与国家监察全覆盖相统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得到有效加强,所有设立党组织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强化了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监督对象覆盖了所有党员。在强化党内监督、用纪律管住党员干部的同时,必须构建国家监察体系,对党内监督达不到的地方,或者对不适用执行党的纪律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才能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按照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监察法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对6类监察对象进行监察:一是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这6类监察对象,涵盖了我国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补上了目前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到监督“广义政府”的转变,有利于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促进全面扎紧制度之笼,深化标本兼治,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从而跳出历史周期率,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记者陈治治)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聚焦监察法草案④党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
2018年3月10日 10:07
党的十九大要求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监察法草案明确,监委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我们应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这个根本目的出发,准确认识监委的性质定位、职能职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准确理解把握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与接受人大监督的内在逻辑。
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我们讲党管干部,不仅要管干部的培养提拔使用,还要对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对违纪违法问题作出处理。任何改革都必须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根本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监委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在领导体制上与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高度一致,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重要体现,也是完善党的全面领导体制的重要举措,实现了党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反映了党统一领导下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高度一致。
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战略举措。我国80%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高度互补性。当前,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必须把拳头攥起来。监委与纪委合署办公,对党中央、地方党委全面负责,能够有效解决监察覆盖面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健全党领导反腐败工作的体制机制,使反腐败决策指挥体系、资源力量、手段措施等更加集中统一,有效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深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
拓宽人民监督权力的重要途径。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设置监察机关,是从我国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出发,加强对公权力监督的重大改革创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国家监察机关也是如此。由于监委承担的反腐败工作具有特殊性,调查过程涉及大量党和国家秘密,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事关重大,保密要求高,不宜在人大会议上公开报告。但是,监督的内涵是丰富的,形式是多样的,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诸如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提出询问或质询等监督方式都适用于对监委的监督,并写进了监察法草案,这既考虑了监委工作的特殊性,也考虑了监督的实效性,能够实现对监委的有效监督,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记者王丹)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聚焦监察法草案⑤用好“两把尺子”,履行双重职责
2018年3月12日 10:21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要求,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合署办公后,纪检监察机关既执纪又执法,必须同时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把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这“两把尺子”用好,实现既用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又用法律管住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需要不断增添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双动力。党章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即将提请本次人大会议审议的监察法草案提出监委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是一体两面,相互促进。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与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既有区别又有一致性,都是在党的直接领导下,统一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践中。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双重职责既互为补充、互相衔接,又不可彼此替代,必须真正把“两把尺子”结合起来贯通运用,才能做到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和维护宪法法律法规相统一。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既要审查违纪问题,又要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既考虑纪的因素,又考虑法的内容,要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在具体实践中,一方面,要用好党章党规党纪的“尺子”,强化党内监督,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用纪律管住党员干部,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另一方面,要依据宪法、监察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党内监督达不到的地方,或者对不适用执行党的纪律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真正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要把执纪与执法贯通起来,实现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有序对接,以更加健全完善的体制保证审查调查权高效规范运行。
双重职责、双重责任,对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依纪审查到依法调查,从查办大案到抓早抓小,只有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用好“两把尺子”,履行好双重职责,才能达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将制度优势转化成治理效能,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记者徐大勇)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聚焦监察法草案⑥赋予监委必要权限和调查措施
2018年3月13日 09:35
监委和纪委合署办公,虽然将来职权行使的范围有所扩大,但是职权的类型基本上与过去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大致相同,并非权力无限大的“超级机构”。
即将提请审议的监察法草案,将纪检监察机关目前实际使用的调查措施以国家立法形式固定下来。一是将现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查询、复制、冻结、扣留、封存等措施,完善为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二是将实践中运用的谈话、询问等措施确定为法定权限。三是监察机关在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过程中,对已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的被调查人,经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进行调查。四是对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在监察法中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权限和调查措施,目的是为了保证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各级监察机关履行好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总体来看,目前规定的这些权限基本与监察机关承担的职责任务相匹配,措施更加明确具体,有利于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为保证监察机关正确行使权力,监察法草案专设监察程序一章,从审批权限、操作规范、调查时限和请示报告等方面,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包括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搜查、查封、扣押等程序,要求讯问和重要取证工作全程录音录像,严格涉案款物处理。尤其是对留置调查措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限制条件: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监察法草案还明确规定,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
监察法的边界是对公权力的制约,监察的边界是对握有公权力、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制约,各级监察机关必须始终坚守边界,严格依法监察。(记者陈治治)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聚焦监察法草案⑦留置调查措施不是刑事强制措施
2018年3月15日 09:31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区别于刑事诉讼法;监察委员会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监督机关,是党统一领导下的反腐败工作机构,性质不同于司法机关;反腐败针对的职务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不同,监察机关的调查权不同于也不能视同于公安、检察机关的刑事侦查权,不能简单套用或视同于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
简而言之,留置调查措施不是刑事强制措施。留置调查措施适用于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调查。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适用监察法,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适用刑事诉讼法。监察机关调查结束、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律师可依据刑事诉讼法介入。
监察机关调查的案件主体是行使公权力的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犯罪手段隐蔽,案件内容大量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政治性强、高度敏感。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在调查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宪法法律,也要用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感化、挽救调查对象,让其真心悔过认错。
监察法草案规定了严格的留置措施审批程序,明确了留置场所、时限等相关要求。例如,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最长期限为六个月,等等。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同时,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严格规范留置措施的使用程序,有利于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
监察法草案还规定,监察机关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被调查人员及其近亲属有权向监察机关申诉。监察机关有受理申诉及对情况属实的应予以纠正的义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监察对象可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仍然不服的,可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记者 李玉长)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聚焦监察法草案⑧拓宽了“人民监督权力”的途径
2018年3月16日 09:17
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经投票表决,高票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新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监察委员会的产生、组成、性质、地位、工作原则等都作出了规定。其中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他一切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同样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
由人大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做实做细了人大监督,强化了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拓宽了“让人民监督权力”的途径,使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更加完备、科学、有效,这是对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彰显了“四个自信”。
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制度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原来行政监察机关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履行行政监察职能。改革后,监察机关从政府系统分离出来,专司国家监察,对人大负责。各级监委和纪委合署办公,通过日常监督、派驻监督和巡视监督,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统一,推动监督监察常规化、常态化。这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国家监督制度的重大顶层设计,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制度的创制之举。
人大对监委的监督内涵是丰富的,形式是多样的。在人事上,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记者田国垒)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聚焦监察法草案⑨打通监察监督“最后一公里”
2018年3月17日 10:13
监察法草案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派驻或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监委向相关主体派驻或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这与纪委的派驻监督有相得益彰之效。派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改革和完善纪检监察体制,实现派驻监督全覆盖,派驻机构起到了“探头”作用。
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虽然实现了党内监督全覆盖,但依照行政监察法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资格参选并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这就是说,在广大农村基层,有部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并未被纳入到执纪监督和行政监察的范围之内。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严厉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监察法草案明确了6大类监察对象,其中就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县级监委可以依法向所辖基层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这就做实做细了监委的监察权,强化了对基层公职人员的监督,使全面从严治党、强化监察监督覆盖到“最后一公里”。
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将“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列为2018年重点工作。各级纪委监委要切实把这一重大政治任务承担起来,依据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和权限,积极探索监察权向基层、村居延伸的有效途径,强化对基层组织中履行公职人员的监督。(记者田国垒)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聚焦监察法草案⑩ 始终在党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2018年3月19日 08:40
监察法草案在总则部分开宗明义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各级监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是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委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监委不设党组、不决定人事等重大问题,其本质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监委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监委必须始终把讲政治放在第一位,始终在党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各项工作。
今年全国两会上,杨晓渡同志在回答如何加强对监委和纪委监督时说:“我们要接受党中央的监督。党中央对我们的领导就是对我们的监督,十九大以后第一家向党中央报告工作的就是中央纪委,在去年底向党中央报告了两个月来的工作。”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明确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中央报告工作的请示报告制度。在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体制下,实质上就是规定国家监委向党中央报告工作。地方各级纪委监委也要向同级党委报告工作。
党对纪委监委的领导包含着严格的监督。为了从组织形式和职能定位上实现党对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一个很重要的制度安排,是在党中央、同级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下实行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的体制,构建起纪律管全党、法律管公职人员相结合全覆盖的监督体系。党委书记定期主持研判问题线索,分析反腐败形势,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对初核、立案、采取留置措施、作出处置决定等审核把关,确保党对监察工作关键环节、重大问题的监督。
在反腐败斗争实践中,党的领导是贯穿始终的全过程领导。在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等方方面面,都体现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特别是在法法衔接上,需要监委与司法机关等各部门密切配合,需要通过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来统一思想和行动,协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做到既协调有序,配合有方,又各负其责,互相制约,确保纪检监察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记者田国垒)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聚焦监察法草案(11)强化自我监督,正确行使监察权
2018年3月20日 09:36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监察法草案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领导本身即是严格的监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在监委与纪委合署办公的体制下,强化自我监督,很重要的是加强上级监委对下级监委的领导。
为规范监督程序,监察法草案专设一章,从审批权限、操作规范、调查时限和请示报告等方面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例如,调查人员采取调查措施,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明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要求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等等。
监察法草案还规定,监察机关应当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草案规定,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应当及时报告和登记备案。对监察人员的回避,脱密期管理,监察人员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等进行严格规定,并建立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和责任追究制度。草案也明确,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等9类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记者 田国垒)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聚焦监察法草案⑿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2018年3月20日 09:33
监察法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审判机关指的是各级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指的是各级人民检察院;执法部门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
根据监察法草案规定,腐败案件的调查由监察机关负责,查明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这一制度安排体现了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的互相制约和监督。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由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最终由审判机关依法审判。在这一过程中,监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要经得起审判机关的审查。对此,监察法草案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为保证监察工作顺利进行,监察法草案赋予监委必要的权限和调查措施。在使用调查措施时,监察机关与执法部门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例如,监察法草案规定,监委在调查过程中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经过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后,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监察法草案还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等行为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这些规定,体现了人民群众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本报记者田国垒)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